事件回顾

6月24日,广东佛山市一小区,两位老人带着自家的金毛贱贱在散步,并栓牵引,突然一只没栓牵引绳的小狗飞快冲过来,往金毛身上飞扑,金毛判断有危险,出于护主的目的,就本能的自我保护,咬了小狗,不小心将小狗咬死。
金毛贱贱经过北京专业机构训练,有证书,证件齐全,也拴着绳,但是小狗来势汹汹,扑到了金毛身上,结果由于体型和力气的悬殊,才发生以外,老人并没有离开,想协商处理。
 

壮汉疯狂打死金毛,将老人打进医院。

两位老人均被推搡并殴打,受伤后情况并不乐观,转到佛山市第一医院。
老爷爷出现应激性脑梗,应激性血压升高。
老奶奶目前两节脊椎断裂,下肢无力,已经无法起身。
 
男子行凶过程中,老爷爷曾将牵引解开,希望贱贱可以逃脱,可是衷心的贱贱看到男子不依不饶的欲伤害主人,又返回案发现场,结果惨遭乱棍打死。
 

跑偏的警情通报

许多公众号、媒体,都在报道这件事,我没有。
报道目的就是公告天下人,如今大家既然都知道了,本想着我没有必要多此一举。
但在这一篇篇文章中,我看到的是被带跑偏的"刑拘"和略带节奏的文案思路,一个个都在那"大快人心"···
 

顺德警察通报案件处理结果


内容强调了金毛被棒杀的前因,因此刑拘。
粗看没毛病,你多读几遍,结合视频一起,发现问题了吗?
七十岁老人被该男子威胁、伤害入院,犬只未牵引,顺德警察只字未提。
那么请问,男子被刑拒是因为什么?因为打死狗?依照哪条法律?
请告诉我可以吗,这样以后顺德的宠友们就知道,如何为自家狗子维权了。
 
事实上大家都心知肚明,刑拘因为伤人,如果是伤人,难么按照我国刑法,这起案件似乎不该是刑拘二字这么简单,后续如何?
事发近一周,据网友分析,如果不是明星发声,这件事怕是石沉大海。
 
为什么将重点全部转向金毛咬死小狗?是因为大型犬的原因吗?案件重点,中心思想都不会总结吗?
 

老人未脱离危险,官方却避重就轻

对于处理结果,相信大部分人都不满意,原因有三:
1、男子不文明养犬,错在先,殴打金毛致死,故意伤人,触犯刑法,似乎未得到相应惩处。
 
2、警方避重就轻,未提及没有牵引及伤人一事,将重点全部放在金毛咬死狗,才被行凶男子打死,男子的罪责仅此而已吗?
 
3、小狗主人,恶向胆边生,一个电话竟然可以叫来四五个手持棍棒的男子,为她光天化日行凶伤人,势力似乎不可估量吧。
官方通报却只提主犯被刑拘,协同作案人员及教唆、寻衅滋事的女子如何处理,未提。
 
如今全国正在扫黑除恶,如此目无法纪,无视法律法规,团伙伤人,是谁给的勇气?
一个电话就被召集来的,围攻老人与狗,携带铁质物品行凶,一难道还不能算是黑恶势力?
简直就是称霸一方的地痞流氓。
送上门的黑恶势力团伙,警方不处理,留着过年吗?
 
如果这起案件,只能算民事纠纷,有人受伤却不能立案,不能将涉案人员绳之以法,将是我们整个民族的悲哀,动手伤人、毁坏公私财物,难道不是违法犯罪吗?
 
换一个场景,如果某天,因为小狗没有牵引,导致狗狗被车撞死,按这个女主人的尿性,是不是会叫来四五壮汉,将车主殴打致死?难道非要等到这样的悲剧发生,才可以立案吗?
 

已涉嫌违法犯罪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
聚众斗殴的,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:
(三)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,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;(四)持械聚众斗殴的。聚众斗殴,致人重伤、死亡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 
你们要说不是聚众,不算黑恶势力团伙,也行,那么:
《刑法》
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
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 
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
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 
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
聚众“打砸抢”,致人伤残、死亡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,除判令退赔外,对首要分子,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 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
第八十四条 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规范
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妨害他人生活。
 

小狗被咬死,难道金毛主人不用负责吗?

虽然小狗没有牵引,但我认为还是需要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进行部分赔偿的,此外,金毛一家并未触犯其他法律。
 
而打死金毛及故意伤人的行为,除了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及《物权法》,同时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绝不是刑拘而已。

遛狗不牵绳等于狗遛狗,事后再怪别人伤了你的狗狗,这不是自取其辱吗?

而我相信,我国法律,也绝不会绝不姑息任何一个坏人,定会严惩不贷。

点赞(0) 打赏

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

暂无评论

微信小程序

微信扫一扫体验

立即
投稿

微信公众账号

微信扫一扫加关注

发表
评论
返回
顶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