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平养犬管理规定 四平养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和县(市)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犬只的免疫、登记、饲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,适用本条例。第三条 政策法规 2020年10月14日 0 点赞 0 评论 429397 浏览